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2015年8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50件,单位售价为1000元(不含增值税);乙公司公司发出产品后1个月内支付款项,且收到A产品后2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A产品单位成本为600元,未存货跌价准备。甲公司于2015年8月1日发出A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于同日收到产品。甲公司无法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商品的退货率。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上述已销售的A产品尚未发生退货。则甲公司因销售A产品对2015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为(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