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某和系邻居,关系一般。2000年8月,甲某想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但资金不足,遂向借款6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债务到期后,再三某要钱,而甲某因公司亏本无法归还,只好拖延搪塞,非常生气。2001年11月2日,来到甲某的公司某市A区强行搬走公司许多贵重物品。事隔5天,再次某索债未果,便将甲某公司未售出的一批彩电提走,甲某未加阻拦,自便。2001年11月8日,甲某带着某市A区公安分局一派出所民警丙某到家中(住某市B区)将拘留。11月9日,A区公安分局对实施强制措施将其拘留。不服拘留,于2001年12月20日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A区公安分局。B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即受理此案,并于次日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了A区公安分局,要求被告于2002年1月6日以前提出答辩状。2001年12月29日,A区公安分局两名领导到家中,对就收容审查一事表示道歉,并同意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对公安局表示谅解,遂撤回起诉。 问题: B区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能否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A区公安分局,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