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与(女)于1957年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女。两人工作努力,生活勤俭,自己积累了3万元积蓄。于1983年车祸去世,保险公司理赔2万元,受益人为。于1995年与结婚,考虑到父亲身体不好,婚后仍然与生活在一起。1987年,难产而亡,留下女儿孙。之后,便独自承担起照顾和孙的责任。即使和婚后也没有分家另过,一家人和睦相处,还时常和邻居称赞。1998年,携外孙女孙外出,中途不幸翻车,当场死亡,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在老家还有一个弟弟和妹妹闻讯赶来帮助料理后事。大家清理遗物时发现,尚有存款5万元(即3万元积蓄和2万元保险理赔金),一只价值8000元的玉瓶和一套价值6000元的玉饰。早已留有一份遗嘱,称玉瓶赠与老朋友,玉饰留给孙。和认为剩余财产应该由他们继承,作为女婿,又已经再婚,无权继承。本案中的遗产应该如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