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为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13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014年1月10日编制完成,批准报出日为2014年4月20日,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于2014年5月31日完成。2014年1月25日,长城公司收到退货一批(已验收入库),该批退货系2013年11月销售给甲公司的某产品,销售收入为25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42.5万元。结转的产品销售成本200万元,此项销售收入已在销售当月确认,款项至2013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2013年年末长城公司对应收甲企业账款按账面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关于上述事项,长城公司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