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间,某商业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与其胞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同时盗盖承兑签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的到期日为同年6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对虾公司,该公司为胞弟所经营的企业。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并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背书)。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对虾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问: (1)本案的票据行为有哪些?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果有,应向谁行使?如果没有,该如何处理? (3)如果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这对某城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假设其他情节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