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2009年2月在对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 2008年3月1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5.1%的股份,收购资金58 000万元全部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截至6月1日,收购的股份尚未转让给职工。2008年5月10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减少注册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2 200万股,公司于6月10日将其注销。 (2) 2008年5月,经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甲同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甲从中获利18万元。 (3)公司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90万元的经济损失。2008年7月10日,连续180日持有公司3. 1%股份的W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监事会直至8月12日仍未对乙提起诉讼。 (4) 2008年9月,丙公司严重侵犯了公司的专利权,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但公司怠公司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甲同公司的交易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甲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3)指出W股东还可以采取什么行动,简要说明理由。 (4)连续180日持有公司3.1%股份的W股东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对丙公司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