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售自有房屋一幢于乙,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给付了价款,交割钥匙已讫。又特约,双方应于 10 日之内办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自当日起算,否则,因迟延所导致的后果,概由责任方负担。乙装修所购房屋,铺地板,装空调后于第五日搬入居住。乙临时出差,估计4日之内返回,不至于耽误房屋过户。行前,乙电话请甲代投房屋火灾保险。甲说按10 日之约过户,不会有火险,我有绝对把握。又说与其投保,不如今天就过户。待过户后你自己投保不迟,随即挂断了电话。至第10 日,乙返程。正点应于8:24 分抵达。因飞机晚点,16 时赶到甲处。二人同赶赴房管局申办过户手续,到机关下班时,也未能办完。工作人员要求他们第二天前来办理。分手时,甲申明,10 日之约已经届满,房屋如生不测,概由乙自行负责。是夜两点,该房屋遭受雷击而焚毁,乙罹难,某丙要求甲退还房屋价款,甲予以拒绝。:(1)甲原己对该房屋投了火险。但故意未告知乙。(2)房屋被击,系自然灾害。 试问: (1)丙的要求有无理由?为什么? (2)保险公司应否就房屋遭雷击事故负赔偿责任;若应当赔偿,那么,赔偿金应赔偿给何人?为什么? ( 3)获得保险人的赔偿金,应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