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于20×9年2月15日销售一批材料给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款为3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 000元。按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20×9年5月15日前偿付价款。由于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债务,经双方协商于2×10年7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协议规定,乙公司同意减免甲公司50 000元债务,余额用现金立即清偿。乙公司于2×10年7月8日收到甲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偿还的剩余款项。乙公司已为该项应收账款了30 000元坏账准备。 要求:分别做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