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年3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3月1日,公司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向银行办理签发银行汇票35000元。银行受理签发了银行汇票。 (2)3月8日,公司持上述银行汇票在异地购入原材料,原材料价款为28000元,增值税额4760元。 (3)3月15日,上述银行汇票余款2240元退回公司,公司收到“多余款项收账通知”。 (4)3月18日,开出转账支票,支付水电费1800元。 (5)3月20日,总务部门领用核定的供周转使用备用金3000元,以现金支付。 (6)3月25日,销售商品,售价为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收到对方给予的银行本票,并存入银行。 (7)3月26日,委托银行将款项50000元汇往江西某建设银行,开立采购专户。 (8)3月26日,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办理银行本票,并收到银行开出的一张面额为15000元的本票。 (9)总务部门备用金保管员持购买办公用品、差旅费发票等账单前来报销费用,金额共计2850元,以现金支付。 要求:根据以上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