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于2013年2月,由五位股东各出资20%组成。2016年4月,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进行改制,其改制方案主要内容为:(1)以公司法定公积金向公司转增注册资本;(2)吸收合并另一公司;(3)在实现增资与合并之后,该公司将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5月5日通知全体股东于5月20日召开股东会,五位股东均按期出席会议,对于董事会提交会议讨论的方案,除一位股东投反对票外,其余股东均表示同意。随后公司董事会向登记机关依法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 2017年10月15日,上述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当时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为13名,本次会议有董事A、B、C、D、E、F、 G、 H八人出席,其余董事5名董事未出席且未委托任何人代为出席,出席会议的8名董事除B、C表示反对以外,一致同意了发行方案。 已知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下: (1)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为6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6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为33%。 (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25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发行后股本总额为3500万元。 (4)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有关部门在审查该公司的发行方案时,发现该公司的现任监事G此前15个月时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有关部门还查明,该公司2017年6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对正在进行的某重大诉讼事件作出了虚假陈述。该信息于2016年8月8日获得更正。试分析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