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91年洪水之后,安徽省某市夏阁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要求,将该镇沿河万亩联圩大坝改道,拆除了自然村多户村民的房屋。1992年4月夏阁镇政府土地规划管理所根据镇政府的意见,就地安排拆迁户的建房用地,在征求村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自然村局部规划意见,并报镇政府批准。该规划决定,拆除原告2间半房屋,在28、14的土地上统一安排3户拆迁户和建房。的房屋位于规划土地的北侧前端、规划后的沿街路边,位置较好。其房屋北端超出规划线0.75米,西侧超出规划线1.75米。拒绝拆除其老房,将原有位置较好的宅基地让给其他拆迁户建房。镇政府则认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于1993年6月3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房屋的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