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A 与 B 签订了一份为期为 2 年的供货合同,合同规定“一切更改或废止均以书面作出为准”,还规定“卖方应分批供货,每月交货 1000 打”。当卖方按合同规定的规格交付了第一批 1000 打以后,买方用口头形式通知卖方 A ,要求对原订的规格略加修改,否则他将拒收货物。卖方 A 按 B 的此项口头通知,按修改后的规格,交付了第 2 、 3 、 4 、 5 批货物,买方照收无误,并了货款。当卖方 A 交付第 6 批货物时,买方拒绝,并要求 A 严格按合同的规格交货。事后双方对此发生争议。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