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转账支付A公司甲材料的货款52 000元; 2、5日,向D公司购入乙材料5000公斤,收到一张,金额14040元,对方代垫运费300元。转帐支付10 000元,余款暂欠。材料未到; 3、8日,5日购入的乙材料已运到,验收入库4998公斤,剩余2公斤为途中合理损耗,经批准计入材料成本中; 4、10日,购入甲材料2000公斤,单价10元;乙材料1500公斤,单价20元;丙材料3000公斤,单价15元,增值税税率16%,运杂费合计4750元(按材料价款分配),运费已用现金支付,价税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材料运到,如数验收入库; 5、15日,向C公司购入丙材料15 000元,增值税2 400元,款项9月已预付2 000元,余款本次未结清,材料未到; 6、20日,15日购入的丙材料因运输途中淋雨,损耗一半,经协商由大地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款未收到,暂不考虑增值税),剩余材料验收入库; 7、25日,转账支付5日购入的乙材料余款; 8、26日,转账预付B公司货款40 000元; 9、27日,退回甲材料不合格品50斤,价款500元,增值税80元。退货款已收到存入银行; 10、30日,采购员张三因外出采购甲材料预借差旅费3 000元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