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年度在销售环节发生下列业务: (1)现销产品一批,成本400万元,货款800万元,增值税额136万元; (2)赊销原材料一批,成本6万元,销售货款9万元,增值税额1.53万元; (3)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一批,成本400万元,货款1600万元,合同约定本年度收款50%,下年度6月份收另外的50%; (4)本期收回上期应收账款117万元;预收账款234万元; (5)本期核销坏账损失100万元,该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 (6)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销售产品一批,价款25万元,增值税额4.25万元,产品成本15万元,收到29.25万元的汇票一张。 要求:计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