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0000元。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5000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5000元。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债的消灭原理,下列对此案的处理意见正确的是( )。
A.
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25000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0000元
B.
乙公司退给甲厂20000元,再请求甲厂付款25000元
D.
甲厂应付给乙公司15000元,待乙公司退款之后,再付给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