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2010年10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花岗岩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400万元(每季支付100万元), 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公司所有。 2011年12月,甲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依约开始公司支付租金。 2013年3月,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伪造了大量客户订单。 2014年5月,乙公司停止公司支付租金。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 2014年7月,甲公司以乙公司已资不抵债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对乙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在乙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可否以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3)如果人民法院受Ni"乙公司破产的申请,乙公司公司租赁的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