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企业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向B单位销售产品,货款 2 ,增值税额 3400 元,共计 2.34 。取得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面值 2.34 。 (2)向C公司销售产品,货款6,增值税额 1.02 ,共计 7.02 。取得期限为 3 个月的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为 2014 年 11 月 1 日,票面利息为 10 %。 ( 3 )B单位承兑的商业汇票到期,企业收回款项 23400 元,存入银行。 ( 4 )向D公司销售产品,货款 4 ,增值税额 0.68 。共计 4.68 ,取得期限为 2 个月的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为 2014 年 12 月 1 日,票面利息为 9 %。 ( 5 ) 2014 年 12 月 31 日,C公司和D公司商业汇票利息。 ( 6 )向C公司销售产品所收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企业收回款项,面值 7.02 ,利息 1755 元,共计 7.1955 。 ( 7 )向D公司销售产品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D公司无力偿还票款。(参看业务 4 ) ( 8 )向E单位销售产品,货款 4.5 ,增值税额7 7650 元,共计 5.265 。收取期限为 4 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面值为 5.265 ,出票日期为 2014 年 3 月 1 日。 ( 9 )向F企业销售产品,货款 8 ,增值税额 1.36 ,共计 9.36 收取期限为 3 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面值为 9.36 ,票面利率为 10 %,出票为 2014 年 4 月 1 日。 ( 10 ) 2014 年 6 月 10 日,将持有的E单位不带息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到银行贴现,面值为 9.36 ,票面利率为 10 %,期限为 3 个月,出票日为 2009 年 4 月 1 日。银行年贴现率为 12 %。 ( 11 )企业将持有的账面价值为 1.17 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货款为 1 ,增值税额为 1700 元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