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2 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贸易公司)。 贸易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四人持股比例各 25% ;甲、以 125 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专利权出资,各折价 125 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 40% ,其他三位股东各得 20% ,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 2016 年 9 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丁不幸于 2018 年 5 月发生的一场地震中遇难,其 13 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2018 年 5 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问题: 1 、该贸易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 、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 、丁 13 岁的儿子能否继承丁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4 、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