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产品销售价款中均不含增值税税额。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产品销售成本按经济业务逐项结转。2018年度甲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事项: (1)5月1日销售A产品1 600件给乙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为80 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48 000元。为了促销,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5%的商业折扣并开具了増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已经发出,同时向银行办妥了托收手续。 (2)委托丙公司代销C产品一批。代销合同规定甲公司按售价的10%公司支付手续费,该批产品的销售价款为120 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66 000元。现已将产品交付丙公司。 (3)6月10日,因部分A产品的规格与合同不符,乙公司退回A产品800件,当日,甲公司按规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退回商品已验收入库。 (4)甲公司收到了丙公司的代销清单。丙公司将已代销的C产品全部售出,款项尚未支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收到代销清单时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合同规定确认应公司支付的代销手续费,手续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 税率为6%。 (5)用银行存款支付管理费用6 780元,坏账准备4 000元。销售产品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2 100元,应交的教育费附加为900元。 (6)假定税法规定,企业因坏账准备而确认的信用减值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实际发生坏账损失允许税前扣除,除此之外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第(1)-(5)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 (4)甲公司根据上述资料,应确认的营业利润的金额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