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201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现金10万元出资; (2)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4)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5)企业名称确定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