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评估设备为 1989年从德国引进的设备,进口合同中的FOB价是20万马克。1994年评估时德国生产厂家已不再生产这种设备了,其替代产品的FOB报价为35万马克,而国内其他企业1994年从德国进口设备的CIF价格为30万马克。按照通常情况,设备的实际成交价应为报价的70%~90%,境外运杂费约占FOB价格的5%,保险费约占FOB价格的0.5%,被评估设备所在企业,以及与之发生交易的企业均属于进口关税、增值税免税单位,银行手续费按CIF价格的0.8%计,国内运杂费按CIF价格加银行手续费之和的3%计算,安装调试在设备价格中不再另行计算,被评估设备尚可使用5年,评估时马克与美元的汇率为1.5:1,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为8:1。根据上述数据估测该进口设备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