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公司员工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资料散发,乙公司还在其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