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超市的理货员。2017年3月15日,将某品牌货物的促销赠品带回家,被超市保安发现,认为盗窃,报告给值班经理。值班经理当即作出处罚决定,扣发当月全部奖金。不服,第二天找到超市总经理,扬言自己要去申请劳动裁。总经理告诉,必须先向超市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只有调解不成才能去申请裁。无奈只有申请调解。不久,接到通知参加协调会议。可是当她一到达会议现场,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就告诉她,超市不会改变处罚决定,如果不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就解除她的劳动合同。被迫签字,事后仍不服,决定申请劳动争议裁。2017年5月10日,向当地劳动争议裁机构递交了书面冲裁申请,裁机构由于案多人少,5月25日才作出受理的决定。为了加快案件处理的速度,承办案件的裁员通知超市,答辩期缩短为5天。2017年6月10日,裁员电话通知当事人6月13日开庭。开庭时,未到场,也未说明理由,裁委员会于是缺席审理,并于当日作出了裁决。请问上述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哪些地方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