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以“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自产沙发140套,每套零售价1.2万元,实际收取价款86万元; (2)销售自产沙发30套给本企业职工,以成本价核算取得销售金额24万元; (3)新设计生产整体办公家具5套作为利润向投资者分配,每套成本价2万元,市场上无同类家具销售价格; (4)为某宾馆定做家具一批,合同中注明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以分期收款方式结算货款,合同规定本月应收不含税货款12万元,月末实收12万元; (5)本月农民手中购进农产品原木一批,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80万元,同时支付运费2万元,取得了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发票; (6)委托某商场代销一批家具,双方约定每套不含税售价1.1万元,共计100套,当月收到代销清单注明已经销售50套,并收到货款; (7)本月下旬因管理不善造成月农民手中购入的原木损失10%; (8)当月购入生产用设备一批,不含税单价20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台。 计算该家具厂3月份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