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开发商于2009年6月在B城市以公开拍卖方式取得一宗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70年,容积率为2。2010年10月,在完成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之后,开发商通过对小区规划土地利用率和成本的分析,觉得容积率可以适当提高。后经规划部门同意,将容积率调整为3。根据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如果在3年之内按照对历史情况的补充处理适当调整规划,不作为重新供地批复,开发商按照当地政策补交地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当时针对补地价的计算方式曾有以下不同的主张: 算式1:补地价(总价)=增加容积率后的总地价一原容积率下的总地价 算式2:补地价(总价)=增加容积率后的总地价一原合同出让价 算式3:补地价(单价)=(增加后的容积率一原容积率)×原容积率下的楼面地价 算式4:补地价(单价)=(增加后的容积率一原容积率)×原合同出让价的楼面地价 最后经过协商并报地价委员会,按照算式1进行补地价。 问题: 最后选择“算式1”补交地价款,政府是否按照收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决策的?为什么?如果改变容积率所引起的地价增值都作为补交地价款,请按照地价款从高到低的顺序对上述4个算式进行排列,并简单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