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应于同年12月10日向银行还款,由乙公司提供了保证,但银行希望再提供物的担保,乙公司又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则银行:
A.
如果甲公司邀请丙公司以其公司的财产为该贷款提供了抵押,则银行既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行使对丙公司的抵押权
B.
如果该抵押是甲公司以其自己的一辆汽车为该贷款提供了抵押,则银行应当先向甲公司主张抵押权,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
如果该抵押是甲公司以其自己的一辆汽车为该贷款提供了抵押,但该抵押合同因为各种原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丧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
D.
如果甲公司邀请丙公司以其公司的财产为该贷款提供了抵押,银行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对丙公司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银行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乙公司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