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人员(男,23岁)、(男,26岁)与国有银行分行记账员某(男,16岁)合谋抢银行的钱。1998年3月,某之父虚报已满18岁,将其安排到某银行工作,该分行规定某与其他工作人员轮流为银行提取现金。同年12月20日(某当时实际上仅15岁),与一同到被告人家中,与共同商定:利用某提取现金返回分行的机会,采取假抢劫方式从手中将银行的现金劫走。具体由望风,对某实施“暴力”,某佯装被劫以配合的行动,事成后3人共同分赃。12月27日上午,、钱2人在约定地点守候,9,送款车停在分行门前,某提着装有153,000元现金的钱袋下车后故意慢行至路中间站住,被告人即跑上去从某手中夺过钱袋,并朝某的后颈部猛击一拳后逃离现场,在一旁观察动静的也随即离开现场。某佯装被抢劫,边喊:“抓强盗!”送款车驾驶员闻讯后,迅即驾车追赶、钱2人,因、钱拐入一狭窄僻静的小巷而未追上。某即到公安机关报案,称遭到抢劫。、钱作案后即到家分赃,分得赃款30,000元,钱分得赃款20,000元,另拿出20,000元供2人作外逃费用,其余83,000元(含某应分得的赃款)藏在某家中。破案后,追回赃款91,100元,其余已被挥霍一空。 对于本案中、、某三人行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