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17岁,系某市国有百货文化用品公司工人。,男,系结拜兄弟。16岁生日将至,多次向要生日礼物。2005年9月10日,被告人在本公司营业厅盗得该公司空白提货单2份(五联单)并乘收款员不备,在提货单上偷盖了该公司付款专用章。而后,分别在提货单上填写了购货单位和物品名称等项目。同年10月26日,在生日当天,将提货单交给其结拜兄弟,告诉其实际情况,并将该提货单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同日下午,去该国有百货文化用品批发公司仓库,分别提走洗发水100箱,洗面奶100箱,物品价值7690元。问:(1)本案应该如何处理?(2)如果在提货单上填写的货物的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处的最重主刑和附加刑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