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3 月 14 日,某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 , 在该县火车站附近一废弃的工棚中,发现一具年轻女尸。经现场勘验检查,认定死者是被他人用手卡住咽喉窒息而死。后经鉴定死者已有二月身孕,死亡时间为 13 日晚 7 时至 10 时之间。另外在室内还发现一女用挎包,内有一空钱包及一张纸条。纸条的内容是:约定 3 月 13 日晚上与被害人面谈。署名为。公安机关据此逮捕了。承认其与被害人在谈恋爱,并有两性关系,但其父母不同意这门亲事。废工棚是他们约会的固定地点。在 13 日晚的约会中,被害人以怀孕为由,要同意与其马上结婚,不允,被害人即又吵又闹,还打了两耳光,一怒之下单独回家,坚决否认他杀的人。经过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有掌握如下证据:甲的录音电话中,有被害人指责其不回电话,不负责任的录音。关于纸条上的字迹的鉴定意见,证明是的笔迹;的邻居证明 13 日晚 7 时许看见二人一起出去了,但一个小时左右,只有一人回来。问本案存在几种法定证据,分别包括哪些证据材料?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能否认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