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于1968年结婚,婚后8个月即生一子,取名。怀疑非自己亲生,对其态度冷淡,除负担其抚育费外,其他事情不闻不问。随着年龄增长,对的想法有所察觉,询问其母,坚持是其生父。但态度并无改变,父子关系恶化。1986年病故,遂辍学务工,独立生活,并改名为幼平,与断绝往来。1988年,辞去公职,从事个体经营,并于1989年与丧偶妇女结婚。与前夫生有一女一子。女儿已婚并已参加工作,子琏正在读小学,依靠何、扶养照料。1995年,在一次运货途中发生翻车事故,何、均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腿截肢,丧失劳动能力,因支付医疗丧葬费用积蓄无存,生活十分困难,要求幼平()和扶养自己尚未成年的琏。幼平说:“你一直不承认我是你的亲生儿子,对我的成长漠不关心,我早已改名换姓,与你断绝关系多年,与琏更是素不相识,所以我对你们不负任何责任。”虽愿意扶养继父及弟弟,但限于条件,扶养二个确有困难。协商不成,以本人及琏法定代理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扶养诉讼。 问:、琏应该由谁扶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