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研发部门的工程师根据公司下达的任务,于2005年1月完成了一种新型医疗器械的发明。2005年3月10日,甲公司向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经审查后专利行政部门于2008年1月10日作出授予发行专利权的决定。1月14 日发给甲公司发明专利证书,1月15日予以登记,1月18日予以公告。2008年3月,甲公司将该新型医疗器械投放市场,深受用户欢迎。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仿制该新型医疗器械标示专利号,获利颇丰。甲公司接到用户反映产品质量问题后才查出乙公司的上述行为,遂向专利行政部门举报,专利行政部门依据《专利法》对乙公司进行了处理。同时,甲公司还要求乙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专利法》,应享有的权利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