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1983年8月8日生)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费尽心机。2000年7月7日,某让(男,1983年6月6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问为什么要撒谎,某说:“这不关你的事。”给某的父亲打了电话。接着,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根部剁下,然后跑到医院包扎。第二天早晨,某(男,1983年5月5日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的父亲。中午,按某的旨意给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某、、抓获。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某于1999年4月4日,在盗窃了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待自己1999年3月3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本案中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2) 哪些人各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