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6台德国产接触器,价款总额为10万元,乙公司预付货款2万元,其余款项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合同生效后30日内交付货物,甲公司负责运输,但双方对运输费用的承担没有约定。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8月25日支付货款2万元。甲公司分别于9月2日、3日、6日通过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先后公司发运3台、2台、1台接触器。9月15日,乙公司致电甲公司,只接到5台接触器,且其中9月3日发运的2台接触器相关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根本无法使用。,甲公司于9月6日发运的1台接触器因遇不可抗力在运输途中灭失。乙公司能否以其中2台接触器相关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根本无法使用为由,要求解除整个买卖合同?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