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25 日,德国 A 公司 ( 简称 A 公司 ) 向香港 B 有限公司 ( 简称 B 公司 ) 发出如下要约:供应 Jettish 彩色复印机 2000 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 (FOB)4000 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 12 月 30 日。 A 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 A 公司发给 B 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 B 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 A 公司于 12 月 15 日向 B 公司发出撤销 11 月 25 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 12 月 22 日, A 公司收到了 B 公司的承诺,同意 A 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 A 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 A 公司履行合同。后因 A 公司未履约, B 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 A 公司赔偿损失。 A 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 11 月 25 日发出的要约已于 12 月 15 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 B 公司 12 月 22 日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讨论: (1) A 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 A 公司 11 月 25 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 A 公司与 B 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