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3 月浙江新会电气有限公司出口公司按 CIF 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西班牙外商 ALIDOS 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售一批消毒碗柜。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无误。浙江新会电气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西班牙 ALIDOS 公司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请问:浙江新会电气在这笔业务中是否可以顺利收汇?并说明理由。 同年 4 月,浙江新会电气有限公司按 CFR 的条件,与法国 NOVEL 公司也签订了出口消毒碗柜的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 4 月 15 日 。浙江新会公司备妥货物,并于 4 月 8 日 装船完毕。由于恰逢星期日休息,浙江新会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 4 月 8 日 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烧毁。请问:这笔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