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东北地区某外贸公司于 20×0 年 9 月按照 DAP 满洲里条件与某俄罗斯商人签订了一笔矿产品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的数量为 8 000 吨,可分批装运,交货期为当年 12 月底之前。签约后,卖方即开始备货,安排铁路运输,并于 12 月 30 日之前将 8 000 吨产品分批发运出去。买方在满洲里铁路货运站接收货物,发现卖方未支付卸货费用,只得自行支付并收货。经检验发现有短量现象,同时发现有一部分货物是在 20×1 年 1 月份到达满洲里的。于是,买方向卖方发电通知:1卖方未支付卸货费用,要求从货款中扣除。2指出卖方违反交货期和短交货物,并就此提出索赔。但卖方以铁路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证明自己按时交了货,并以商检证和铁路所载明的数量说明自己是按量交货的,因此拒绝赔偿。 请问:在本案中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卖方有无违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