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三人是老同学,准备合伙开一家小吃店,共负盈亏,共担风险。三人遂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步行街一个店面,暂测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9000元。甲、三人各支付24万,但三人并没有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为84平方米,甲三人接受。因经验不足生意亏损,甲三人决定关闭小吃店,将房屋出租。2006年7月10日甲与丁签订合同,约定租赁店面,租赁期3年。租赁期间因水管爆裂支付维修费500元。2007年4月10日,甲急需用钱,在丁不购买的情形下,遂与协商将房屋卖给戊,双方约定价款85万,20万,戊支付了15万,其后购买房款全部付清,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半年后房价上涨,甲想把房屋卖给己,适逢丙出国旅游联系不上,便与乙协商一致将房屋以95万的价格卖给己,已办理了过户手续。甲乙与己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