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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09年1月,准备自行建造一座厂房,为此发生以下业务: (1)购入工程物资一批,价款为500 000元,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5 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2)工程共领用工程物资545 000元(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3)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价值为64 000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 880元。 (4)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劳务支出50 000元。 (5)计提工程人员工资95 800元。 (6)6月底,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工程按暂估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成本。 (7)将剩余工程物资转为该公司的存货,假定其转为存货后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8)7月中旬,该项工程决算实际成本为800 000元,经查其与暂估成本的差额为应付职工工资。 (9)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要求: 编制上述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