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因长期拖欠到期债务无力偿还,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截至破产受理日,A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A公司登记注册地与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为甲市,生产基地则在。 (2)A公司与债权人之一B建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B公司于2个月以前起诉A公司。 (3)A公司欠建设银行贷款1500万元,其中的720万元贷款是用A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 (4)A公司C公司向工商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连带责任保证人,现C公司借款已到期,C公司对该笔贷款并未偿还,且C公司也被申报破产了,目前正处于债权申报期限内。A公司在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该和解协议草案在债权人会议讨论时,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2/3表示同意,并且表示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但是,人民法院经窜理,裁定对该和解协议不予认可,告A公司破产。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破产的案件哪个法院管辖?说明理由。 (2)A公司与B建材公司之闻未审结的经济纠纷应该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3)建设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应该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4)工商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债权?说明理由。 (5)A公司是否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申请和解?说明理由。 (6)债权人会议是否通过了和解协议?说明理由。 (7)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告A公司破产?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