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 : 关于土地使用权案例 2000年3月 , 市国土局发布土地拍卖公告 , 对某市东进中路北侧国有土地进行拍卖 , 甲公司得知后 , 筹款参与竞拍 , 以 27.3 万元的价格竞购得13号地块53.8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并与市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土地使用年限为 70 年 , 该宗地的总体规划为建设商住用地 。 2000年8月19日 , 甲公司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 其中载明 :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 , 终止日期为 2070年8月18日 。 2001年 , 甲公司按照规划 , 在该宗地上兴建了四层楼房 , 其中一层用于商业经营 , 二至四层用于居住 。 2003 年初 , 甲公司从他人口中听说商住用地属 "综合用地" ,使用年限最长为50年,遂于同年7月以商住用地的使用年限最长为50年,而市国土局却将使用年限错误地定为70年,并以按70年的标准收取了土地出 让金为由 , 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国土局退还 "多收"的20年土地出让金 。 问题: 该土地应该属于什么用地的范畴 ,其使用期限应该是多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