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0日,出资5万元设立大华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大华企业)。聘请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对外签订的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同意。2007年5月25日,未经同意,以大华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某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8年10月8日,大华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张某的债务,决定解散该企业,由债权人张某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008年12月12日,人民法院指定作为清算人对大华企业进行清算。经查,大华企业和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①大华企业欠缴税款4000元,欠工资10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10000元,欠张某20万元;②大华企业的银行存款为2万元,实物折价16万元;③在雪山合伙企业出资12万元,占50%的出资额,雪山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④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4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于2007年5月25日以大华企业的名义向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大华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满足张某的债权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