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某制药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类应税药品和免税药品。2018年8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向医药经销店销售应税药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5万元,支付不含税销货运费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制药厂下设的位于同一县城的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本厂生产的应税药品,取得销售收入价税合计28万元,另收取优质费2.4万元; (3)销售免税药品,取得货款15万元,支付不含税销货运费0.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外购生产应税药品的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6.8万元,运输途中合理损耗5%; (5)免税药品生产车间领用上月购入的生产应税药品的一部分原料(进项税额已抵扣),成本为3万元(含运费成本1万元,支付运费时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购进生产检测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1.36万元;委托运 输公司将设备运回制药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运费1万元。 已知:上述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有关涉税凭证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并在本月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保留两位小数): (1)本月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万元; (2)本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万元; (3)本月应确认的销项税额( )万元; (4)该制药厂本月应纳的增值税(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