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某私营公司经理同新新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海产品合同,因货源紧俏,不能完全履行,只履行了合同的一半,70吨。新新贸易公司即公安局报案。县公安局以诈骗为由,将收容审查;20天后,的私营公司筹足货款,但公安局仍不释放。的妻子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被释放后,即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县公安局的收容审查决定,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在复议未果的情况下,即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期间,县公安局私下与协商,答应赔偿损失,要其撤诉,并表示,如不撤诉,将以诈骗罪逮捕。不得已,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县公安局则拒不应诉,在两次合法传唤后,仍拒不出庭。在法院缺席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服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对于法院对本案的审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