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2004年3月在对甲企业2003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发现如下事项:2003年1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中规定乙企业2003年内给甲企业提供指定数量的电力。但是由于乙企业延迟了修建新发电厂的计划,致使乙企业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企业不得不以明显较高的价格从另一供电单位购买电力。在2003年12月甲企业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乙企业赔偿经济损失,2003年12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乙企业赔偿甲企业经济损失300万元,在2003年12月31目的资产负债表日,甲企业与其法律顾问协商后认为甲企业有法定权利获得赔偿款,并且乙企业再进行任何上诉都不会有取胜的可能,但是甲企业的会计认为,出于稳健考虑,应待该赔偿款收到时予以入账和进行会计处理。2004年1月乙企业建议动用现金结算一部分赔款200万元,余下的赔款100万元不再支付,甲企业接受了一次全部结案的建议,假设甲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于2004年4月20日经批准对外报出。 要求: (1)上述事项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为什么? (2)甲企业会计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3)假设甲企业已经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调整,且除上述需要调整事项外无其他需要调整事项,则注册会计师应出具何种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