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2年5月22日,产妇到乡卫生院分娩,医务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后,认为无必要进行剖腹产。不料,在分娩过程中出现难产,医生遂临时决定对采取胎吸手术。当天下午,医护人员为刚刚出生的婴儿注射乙肝疫苗时,发现其右臂异常。此后,婴儿先后被送往县人民医院、省儿童医院进行治疗,并被确诊为右臂丛神经损伤。为此一家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住院费等近两万元。2003 年6月,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婴儿右臂丛神经损伤与医方助产操作过程中过失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并作出“本案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主要责任”的鉴定结论。 问:该种行为违反《母婴保健法》吗?第几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