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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人拟设立有限公司,一个月后,有限公司成立。公司成立一个月后,要求有限公司将其用于出资的一台奥迪车辆无偿交还给自使用,理由是自己是车辆的原所有权人。 2017年8月1日,因业务扩大需要,有限公司在海南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海南的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现该分公司因为租赁的房屋漏水无法正常经营与房地产公司发生纠纷,欲提起诉讼。分公司的法务某认为,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请求有限公司协助。 2018年5月4日,有限公司与大卫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永胜公司,其中,大卫公司持股85%并派员担任董事长,有限公司持股15%。永胜公司因装修公司大楼的需要,与开胜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待大楼装修完毕请求永胜公司付款时才知道大卫公司已将永胜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大卫公司的经营,现永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该笔装修费用。 问题1:作为出资股东,能否要求无偿使用其用于出资的奥迪车辆? 问题2:分公司法务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问题3:债权人开胜公司能否要求大卫公司对装修合同的费用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