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张某准备在本村一闲置地内盖房,村委会到区林业局申请砍伐该地上的5株杨树,并由区林业局工作人员划号定株,村委会让张某按证采伐。张某因盖房堆砖碍事,未经批准,擅自砍伐附近集体所有林木3株,以45元的价格出卖,经鉴定,所砍树木立木蓄积0.335立方米,价值107元。在处理该案件时,区林业局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定为滥伐林木案件;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定为毁坏林木案件;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定为盗伐林木案件。 回答下列问题: (1 ) 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是正确的?为什么?(2)如何追究张某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