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化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生产化妆品,2019年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2 400万元(不含税价); 2.批发销售自产成套化妆品25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收入6 000万元(不含税); 3.8月份因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损失的外购原材料30万元(不含增值税),10月份取得保险公司赔款5万元,相关增值税已经抵扣; 4.接受捐赠收入220万元; 5.产品销售成本2000万元,销售费用820万元,财务费用270万元,管理费用940万元; 6.向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1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7. 2019年1月1日,以1 022.35万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3年期到期还本付息国债。该国债票面金额为1 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年实际利率为4%,到期日为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该国债作为债权投资核算; 8.因违反税收政策需支付的罚款4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 9.2019年7月1日,甲公司自证券市场购入某股票;支付价款260万元(假定不考虑交易费用)。甲公司将该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300万元; 10.2019年9月1日,甲公司自证券市场购入某股票;支付价款150万元(假定不考虑交易费用)。甲公司将该股票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 11.本期提取存货跌价准备210万元,期初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0万元; 12.应付职工薪酬的科目余额为1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该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合理职工薪酬为80万元; 13.2019年1月1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20万元; 2019年12月31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8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30万元; 要求:计算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对所得税业务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