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出资如下:厂房作价330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150万元,机器、设备作价90万元,专利技术作价350万元,合计为920万元。甲以货币出资350万元。丙以货币出资150万元,以劳务出资80万。2011年6月9日,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2012年1月25日,由于该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状况不佳,丙单独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商讨经营方针。2012年11月28日,根据章程规定,召开了定期股东会会议。此次会议主要讨论公司章程的修改。甲和丙不同意乙公司提出的修改方案。乙公司称自己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足以通过该修改方案。2013年3月30日,在一次财务清查中,发现乙公司用于出资的厂房实际价额只有210万元,远远低于公司成立时所作价的330万。2013年5月,甲将其手里的股份转让给了,甲退出了公司。试分析该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