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因该公司怕将来停工待料,造成损失,故于1月8日同时向四个水泥厂发函求援。电文是“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100元,请于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甲水泥厂收电后,于1月11日以吨价1100元,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乙水泥厂收电后,于1月13日以吨价1000元,也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丙水泥厂1月10日收电,1月15日以吨价1200元,也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丁水泥厂则于1月20日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吨价为1050元。该建筑公司发电后12天内,共收到了4份提货单。如此多的水泥,公司不可能都要。经研究 公司决定接受乙水泥厂1月13日发运的100吨水泥,并立即划拨了货款。对其余3家水泥厂的水泥,建筑公司均以收到他人货物,不再需要为由发函拒收。结果,甲、丙、水泥厂均派人前来交涉。建筑公司坚持双方没有合同关系,本公司发函求援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退货并非违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于是,甲、丙、水泥厂均起诉到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收货付款或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请简要说明理由。